(2015)蕉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兴章、林华群、刘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兴章,林华群,刘树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7580-6。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小浩,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兴章,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华群,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树兴,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章、林华群、刘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辉福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秋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