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尼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与于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尼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负责人:柳某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在执行(2014)尼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诉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表示已收到案件款7982元,现要求人民法院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尼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海军代理审判员 任利军人民陪审员 曹兰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