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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红梅物业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7号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宣进(系该广电江湾新城项目经理),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张红梅,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百颖(系张红梅丈夫),男,个体经营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 军人民陪审员 龚 萍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