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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建业与周合印及郭源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业,周合印,郭源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业。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合印。委托代理人王跃。原审被告郭源生。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李玮,总经理。上诉人李建业与被上诉人周合印及原审被告郭源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周合印于2014年11月13日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建业、郭源生、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5343元。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1325判决,李���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建业以其与周合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建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李建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杨宏民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