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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张x。法定代理人:刘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x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