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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岑秋艳与吴世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秋艳,吴世均,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岑秋艳(又名阿可)。被告吴世均(又名吴世毛)。第三人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住址:田林县浪平乡浪平街。法定代表人郭重希,浪平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杨正照,浪平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秋艳诉被告吴世均、第三人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与第三人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签订,与浪平乡人民政府产生了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与被告吴世均之间并未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起诉被告吴世均退出房屋并不合适。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世均及第三人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岑秋艳负担。审判员  吴星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