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山诉韩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韩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王山,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生,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园,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诉被告韩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山承担749.5元。审 判 长 雒 滢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人民陪审员 于龙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应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