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铭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845号原告陈铭,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马益民。委托代理人沈怡,女。委托代理人李普临,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铭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铭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琳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