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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韩小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小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45号罪犯韩小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6)中法刑初字第3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韩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韩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小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小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