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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盈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徐晓辰等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盈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徐晓辰,吴连荣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戴锦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天盈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枪堂村。法定代表人朱燕芳。原审被告徐晓辰。原审被告吴连荣。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天盈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晓辰、吴连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2014)吴商初字第0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