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财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顺明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财执字第00012号被执行人周顺明,男,研究生文化,原湖北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关于周顺明受贿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中判定,对周顺明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并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97万元、港币2.5万元、北京宏翔舜烁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份折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周顺明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4)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周顺明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并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97万元、港币2.5万元、北京宏翔舜烁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份折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执行一案指定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忠军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