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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曹晓勤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勤,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汴行初字第85号原告曹晓勤。委托代理人刘宏隆,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委托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晓勤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晓勤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晓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勤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勤负担。审判长 梁 坤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张景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