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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萍诉被告刘国营、运城市外国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萍,刘国营,运城市外国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王玉萍,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河东东街333号运城学院老校区103户93号。被告:刘国营,男,1958年出生,运城外国语学校董事长。被告:运城市外国语学校,地址:运城市黄河大道(法院北)。法定代表人:刘国营,系该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萍诉被告刘国营、运城市外国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秋萍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