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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与俞俊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俞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五里牌湘华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润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秀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俊民,男。再审申请人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俞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孙劲松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代理审判员  赵双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