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赛龙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赛龙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盛路1号附15、16号。法定代表人李虎。被告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马家坝。法定代表人龙化良,董事长。被告重庆赛龙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海龙一社。法定代表人龙化良。原告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赛龙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