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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史波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23号罪犯史波,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阿左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波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94599.9元(已赔偿3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史波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阿刑一终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30日止。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史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史波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波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94599.9元,已履行35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