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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邓常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邓常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刘建军,男。被告:邓常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邓常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建军称已与被告邓常娣达成和解,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建军自愿负担。审判长  廖伟荣审判员  林文广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