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邓常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邓常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刘建军,男。被告:邓常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邓常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建军称已与被告邓常娣达成和解,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建军自愿负担。审判长 廖伟荣审判员 林文广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