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陈某,女。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某向法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陈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