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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陈某,女。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某向法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陈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