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方海与简洪利与李新玲与李新梅与李新锐与李新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洪利,李新涛,李新锐,李新玲,李新梅,高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88号申请执行人简洪利。申请执行人李新涛。申请执行人李新锐。申请执行人李新玲。申请执行人李新梅。被执行人高方海。申请执行人简洪利、李新涛、李新锐、李新玲、李新梅与被执行人高方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江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