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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始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赞学与曾梅娟故意毁坏财物罪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赞学,男,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曾梅娟,女,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关于申请人陈赞学与被执行人曾梅娟故意毁坏财物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始刑初字第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我院也对其进行主动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5月8日,申请人又提出恢复执行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梅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