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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明与黄李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黄李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灵川县钢铁厂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黄李盛,无业。本院在执行周明申请执行黄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星民初字78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蒋熙山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