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明与黄李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黄李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灵川县钢铁厂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黄李盛,无业。本院在执行周明申请执行黄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星民初字78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蒋熙山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