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庞某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庞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史某某,男,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庞某某,男,1991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庞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有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