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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庞某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庞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史某某,男,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庞某某,男,1991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庞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有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