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全宝与冯辉、程红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464号原告张全宝。委托代理人李艳,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辉。被告程红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代表人李益民,总经理。原告张全宝与被告冯辉、程红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木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