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宫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宫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