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城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宫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宫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