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宇与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393-2号申请执行人周宇。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正清。周宇与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周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权1848626)的房屋及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汽车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上述房屋、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李珂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