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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郑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启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