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140号申请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其向申请人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1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