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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颜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颜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308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涛,系该社信贷员。被告张颜博,男,汉族,无业,住绥中县。委托代理人:张鸿,男,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颜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缓交到执行阶段),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