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月娣与严建伟、高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月娣,严建伟,高凤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陆月娣。委托代理人赵江锋(受陆月娣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建伟。被告高凤娟。委托代理人曹先进(受严建伟、高凤娟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月娣与被告严建伟、高凤娟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月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严建伟、高凤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月娣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月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陆月娣负担。审 判 长 高 鑫审 判 员 顾 涛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