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执行字第3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为欣、范明儿与被执行人苏贻清、苏少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欣,范明儿,苏贻清,苏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2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为欣。申请执行人范明儿。被执行人苏贻清。被执行人苏少安。申请执行人王为欣、范明儿与被执行人苏贻清、苏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工商、矿产、船舶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5年7月6日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110元,于2015年7月10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矿产、船舶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55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