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被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弥渡县弥城镇。关于李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弥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于2014年2月25日程序性终结执行。2015年7月8日,申请人李某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何某偿还李林欠款本金及利息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8日执行完毕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弥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