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曾尧琦与被告赖惟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尧琦,赖惟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曾尧琦,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赖惟炼,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尧琦与被告赖惟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富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人民陪审员 赖春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