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金福根与蒋则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985-1号申请执行人金福根。被执行人蒋则东。原告金福根与被告蒋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则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9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