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永福、林淑文、徐黎明、陈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罗兴平,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正清,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被告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永福,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被告林淑文,女,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徐黎明,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陈小翠,女,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永福、林淑文、徐黎明、陈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钦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