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永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确字第19号申请人张永宽。委托代理人邹杰华,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路58号。负责人栾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永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桂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永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兴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主持调解,于2015年6月9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一个月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永宽115000元(此款直接汇至张永宽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62×××77)。二、申请人之间今后为此交通事故互无纠缠。三、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兴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长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束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