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官建堂故意杀人罪,官建堂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04号罪犯官建堂,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1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建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合并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2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官建堂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夜间值星等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2013年5月因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报告民警奖1分。2013、2014年均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20.4分。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一万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号:NO:00220923)。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建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