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立富、李海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立富,李海玲,杨建英,张桂香,杨德国,高金枝,杨建春,吕春红,杨丙全,杨秀花,王相生,吴莉莉,袁立刚,梁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211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杨立富。被申请人李海玲。被申请人杨建英。被申请人张桂香。被申请人杨德国。被申请人高金枝。被申请人杨建春。被申请人吕春红。被申请人杨丙全。被申请人杨秀花。被申请人王相生。被申请人吴莉莉。被申请人袁立刚。被申请人梁红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杨立富、李海玲、杨建英、张桂香、杨德国、高金枝、杨建春、吕春红、杨丙全、杨秀花、王相生、吴莉莉、袁立刚、梁红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立富、李海玲、杨建英、张桂香、杨德国、高金枝、杨建春、吕春红、杨丙全、杨秀花、王相生、吴莉莉、袁立刚、梁红梅等人的银行存款67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