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尚秀玲与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秀玲,张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尚秀玲,农民。被告张勇,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秀玲与被告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建审 判 员 薛光军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