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洁雷、陈益云与陈益云、李云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洁雷,陈益云,李云连,陈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67号原告:董洁雷。委托代理人:吕心为、彭周双,浙江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云。被告:李云连。被告:陈光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洁雷诉被告陈益云、李云连、陈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洁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董洁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谷顺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