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岗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传玉与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征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玉,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岗民初字第92号原告:薛传玉,男,汉族,1942年6月17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江,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传玉诉被告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征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传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国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