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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建喜与李秀兰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喜,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兰,女,汉族,1951年3月13日出生。关于韩建喜申请执行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盆刘村第99号的8间房屋韩建喜分的11.7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