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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4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辛田德与水庆委、李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田德,水庆委,李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283-1号原告辛田德。被告水庆委。被告李成,(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辛田德与被告水庆委、被告李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保险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