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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艳艳与时武杰、马蕴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艳,时武杰,马蕴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086号原告郭艳艳,女,汉族,199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何腾飞,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时武杰,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马蕴曦,女,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张志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逊,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关于原告郭艳艳诉被告时武杰、马蕴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7286.96元整,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郭艳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5935元整,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交付原告郭艳艳;二、被告时武杰支付原告郭艳艳11351.96元整,于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交付原告郭艳艳;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别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楚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