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王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武红轩,无业。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9月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回增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斌,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回增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等人在沧州市区内的小区门口采用低价出售食用油,但须购买人划卡消费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张某、边某、吕某甲、吕某乙所划信用卡信息,后用伪造的信用卡支取被害人信用卡中金额共计155918元。为此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武某某辩称其是被人雇佣的,被害人的资金具体是如何窃取的其并不知情,不知道信用卡是被伪造的。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武某某的陈述合理,他不可能独立犯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应予排除,对被告人武某某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只是和武某某一起卖油,对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辩称王某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且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请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武某某、王某在沧州市华西小区、中心家园小区门口采用低价出售金龙鱼食用油,但须购买人用武某某提供的POS机划卡消费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张某、边某、吕某甲、吕某乙所划信用卡信息,随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山西长治、山东聊城支取被害人信用卡中金额共计155918元。另查明,被害人边某借记卡于2014年7月8日转帐50000元至杨某账户,该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在2014年3月开始卖食用油,后来把王某叫来帮其一起销售,王某还叫来许某,其叫来小志。低价销售食用油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买主用信用卡刷卡,从而获取信用卡信息,王某和其一起卖过油,也用会员卡从银行取过钱,她也知道这个事。2、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在2014年春节前跟武某某一起卖油,许某是其叫过来的,每次卖油基本上是武某某去拉油,其他人在小区门口通过武某某的POS机让客户刷卡买油,卖完油后武某某将POS机收回他自己保管。几人住宾馆时每次都用捡来的张艳玲的身份证登记开房,其和武某某一起取过钱,也自己取过。到沧州后其知道卖油是幌子,实际上就是刷卡盗取信息,再盗取银行卡里的钱。从银行取的钱都交给武某某了,孩子上学时他给过其6000元,还给其买过一部手机和一条金项链。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的证言,其在2014年春节后跟武某某和王某一起卖油,开始不知道武某某和王某是干什么的,后来发现王某总不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并且三人住一个房间,其就开始怀疑他们是干违法的事,武某某和王某让其跟购买食用油的老百姓说是银联搞活动,只能划卡促销,每张卡限一桶油,买一赠一,武某某和王某一共给过其4000元钱。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初,其跟着武某某和王某一起去保定、唐山、沧州等地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卖过食用油,因其发现他俩不从正规金龙鱼厂家进购食用油,而是从当地粮油批发门市部购买后再通过让顾客用POS机刷卡消费购买,且住宾馆时总是用捡的身份证登记,其觉得不正常后来就离开了。3、证人暴某的证言,2014年5月23日晚其到建设银行查询存款余额,发现卡里少了500元,24日上午打算去银行取款发现卡里的钱只剩77.79元。4、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年底其在聊城东昌府区乐园小区西门用一张中国农行的银行卡刷卡购买了一次色拉油,过了半个月发现卡上被人盗刷了22900元,这张卡其有半年没有使用过。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其在2014年6月用建行的银行卡购买过一次金龙鱼色拉油,当时销售员说他们搞活动,只能用银行卡刷他们的刷卡机支付,7月8日其建行的银行卡先后分几次被人取走33029元,有两条手机信息显示其银行卡向一个叫暴某的ATM转账15000元和50元。2、被害人边某的陈述,其在2014年6月初使用农行的银行卡购买过一次金龙鱼色拉油,当时销售员说他们在搞活动,只能用银行卡支付,7月8日中午其手机发来短息,提示其银行卡先后被人取走82628元。3、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其银行卡是用儿子王某某的身份证开的户,其在华西小区南门买过一次金龙鱼色拉油,后来发现卡里的钱由原来的21000多元变成了800元。4、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2014年5月25日其在华西小区南门买过金龙鱼色拉油,并且要用他们的刷卡机刷卡,其发现这次消费没有划走卡里的钱,银行也没有记录,7月8日上午其去银行查余额发现卡里的钱被人取走20000元。四、辨认笔录1、被告人武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2、被告人王某辨认被告人武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许某、吕某乙、吕某甲、边某、张某辨认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4、武某某、王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五、电子数据沧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两份及所附光盘两份:通过提取武某某、王某的QQ聊天记录,记录内容显示二人均参与了信用卡诈骗。六、相关书证1、调取证据清单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调取户名张某,卡号32×××64银行卡交易明细一张,2014年7月8日在建行长治东大街分行ATM转账15000元,ATM取款17800(最后一次取款金额为100元),手续费229元。建行长治东大街分理处打印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客户名称张某,卡号32×××64,注明:ATM编号140640303768AA1,转账账号62×××58,户名暴某。暴某62×××58卡在2014年7月8日分两笔转入15000元、10000元,随即取走。边某卡号为62×××19借记卡账户明细八张,2014年7月8日转支50000元,现支20000元,消费12318元,手续费310元,对方账号为71×××01、00×××60。杨某卡号为62×××68借记卡账户明细,2013年12月15日消费21900元,2014年7月8日转存入账50000元。公安机关协助冻结6368账户内存款5万元。王某某(吕某乙之子)卡号62×××75的建行卡2014年7月5日网络ATM取款20000元,手续费216元。7月8日ATM取款800元。吕某甲卡号62×××35银行卡交易明细2014年7月5日ATM取款共计20000元,取款地点聊城汽车总站。武某某、王某账户明细。2、被告人武某某、王某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被害人155918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辩称其是被人雇佣的,并不知道信用卡是被伪造的。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武某某的陈述合理,对被告人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只是和武某某一起卖油,对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并不知情。经查,被告人武某某、王某在公安机关均供述二人知道低价销售食用油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买主用信用卡刷卡,获取信用卡信息后盗取银行卡里的钱,且通过提取二被告人的QQ聊天记录亦证实了二人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参与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故对二被告人及武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自2020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自2018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追缴被告人武某某、王某违法所得155918元,返还被害人张立英32800元,返还被害人边海英82318元,返还被害人吕福霞20000元,返还被害人吕风霞20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颖梅代理审判员  付 饶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