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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贺永利与张华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贺永利。被执行人张华甫。本院在执行贺永利与张华甫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让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2013)长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华甫所有的房屋(位于新城区人民路西段农机公司院内),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华甫位于新城区人民路西段农机公司院内的房产(房权证号为:30××1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