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与龙羽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机构代码:01134641-0。法定代表人朱必堂。被执行人龙羽。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元月5日作出的赤土资罚(2015)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2015)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2015)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2015)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万子琼审判员毕明华审判员祝晓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钟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