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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永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08号罪犯刘永良,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永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永良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而不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良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