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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田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田某某,女,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雄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