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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长子农商银行与冯先红+借款合同+一审+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巧,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冯先红,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冯先红未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先红在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先红在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