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素清与被告于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素清,于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43号原告苏素清,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赵东宁,辽宁冠维律系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敬,女,1983年4月6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苏素清与被告于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