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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素清与被告于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素清,于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43号原告苏素清,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赵东宁,辽宁冠维律系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敬,女,1983年4月6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苏素清与被告于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淼 搜索“”